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区发改价检处[2017]3号)
当事人:广东佰多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清远市清城B47号区洲心工业园为清远市新城联边线材厂(厂房二)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晓文
联系电话:18666699365
经查,2016年10月17日,广东佰多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开具的佰多康保健品专营店网页中“佰多康杜仲雄花茶”的产品图片下方表示了“原价:118元,优惠价:59.00元”。该旗舰店内该商品2016年10月12日的售价为59元/盒(交易记录显示该商品2016年10月17日之前最后一次交易成交是在2016年10月12日)。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相关天猫网店上网页宣传图片截屏、成交记录的复印等证据证实。该公司对证据已签名、盖章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该公司佰多康保健品专营店2016年10月17日销售期间,标示的上述商品原价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7月5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区发改价检告〔2017〕3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检查时你公司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第(一)、(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缴款手续,按照《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款项5000元如数汇入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送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8月14日